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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u形耳子派我打捞废弃物,我随手拍了照传微博,结果被解雇了…|货运部|宅基地|甲方

网络整理 2017-05-16 最新信息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在知道的那一刻,我方了……

作为一个优秀的三好青年,

好好上个班居然被派去打捞废弃物!

随手拍照传微博纪念我的壮举,

没想到没等到朋友们的安慰,

等到了老板的辞退书…

晒张照片就丢了工作,

企业开除员工能够随心所欲?

让说法君来告诉你,

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怎么维护~

1Q1

发现在职的公司下水道中有许多废弃物,公司叫我们去打捞,我拍照发了微博。这期间环保部门隔三差五来公司巡查,但环境污染严重,所以期间被停产整顿。后来公司发现了我微博中晒出的照片,要解雇我,请问我算是违背了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A1:

您好,由于不清楚您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所以就公司解除您的劳动关系这一行为进行分析。公司解除您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来分析。

        现在不清楚公司解除您的理由是什么,可能是公司怀疑您发的微博导致环保部门前来公司检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排污严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举报,公司不能因为劳动者举报或者是正常发布该消息而报复性的将劳动者开除。如果公司据此开除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在此期间的工资;您也可以要求不回去上班,由公司支付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如果您在微博里面恶意夸大事实,故意毁损公司形象,则有违员工最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公司据此解除您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2

Q2

我们在超市交款时,姐姐家3岁的孩子在收银台旁的架子上拿了一个像棒棒糖的塑料壳子,不知怎么被撕掉了封口的胶带。盒子里只装了几颗很小的糖和一个小玩偶,超市就要我们付款,一看标价40元,根本不值这个钱,我们怎么办?

A2:

        您好!一般情况下,你应当赔偿超市损失。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3岁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即你姐姐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你姐姐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你姐姐带着孩子逛超市,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使其损坏了超市的物品,你姐姐应当按价赔偿。

        若是主张你姐姐已经尽到监护职责,则难度较大,因为几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一般来说,你姐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40元标价,现在是市场经济,超市之间的竞争也大,商品的价格也都差不多。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是填补原则,损失有多少,赔偿多少,不存在让损害方获利的情况。所以从侵权责任法考虑,虽然对方标价40元,但是你不一定需要赔偿40元,因为40元包含其利润。但究竟对方损失有多少,也很难计算,若按进价,则对超市不利,因为对方还有经营成本。因此你需要与超市进行协商,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般会在进价至40元区间内。

3

Q3

我爸爸今年62岁,在一家个体货运部上班,住处也在货运部。十多天前的深夜,爸爸一个人在床上突发脑溢血滚落床前,未及时被发现导致病情严重至今未愈。爸爸与货运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医疗费自己难以承担。请问,货运部有一些责任吗?

A3:   

        您好!你爸爸因为其自身原因突发疾病,且不是在工作期间,因此货运部对你爸爸突发脑溢血没有责任。但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追要一些职工待遇,下面根据你的情况分情况讨论。

        一、如果不是公司,也不是个体工商户,那你爸爸与货运部老板之间是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你爸爸必须因为劳务引发突发脑溢血,且货运老板存在过错,货运老板才承担相应责任。但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爸爸并不是因为劳务引发脑溢血,因此货运老板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如果该货运部是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性质,那你爸爸与货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常年在此上班,事实上已经形成劳动关系。但你爸爸突发脑溢血并不是在因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因此不构成工伤。

        但是,你父亲可能可以获得一些职工待遇。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你所述你父亲至今尚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向你父亲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且应当立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你父亲可以主张该11个月的赔偿金。 其次,你爸爸可以要求单位缴纳部分养老保险。

4

Q4

甲欠乙的钱,经公证处公正,若甲在一定期限不归还乙的钱,甲公司的股份就转让给乙。这个期限到了,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公证处的这份公正如何能起到作用?

A4:

        你好,乙方可以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对方如果拒绝,乙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还钱。

        关于公证,双方之间就债权债务关系办理了公证,该公证书可以明确双方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这一规定,公证书中约定的“甲方到期不还钱,股份转让给乙方”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该公证书仅能够明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即使你们约定了股权转让的条款,甲方承诺将股权让与给乙方,但是如果没有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还是可以将股权让与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因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因此,如果甲方愿意将股权转让给乙方,建议乙方敦促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冻结甲方的股权,并立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Q5

我家垫的地基被别人占用盖了小房子。地基的东边是大坑,我家种了树,请问这个地基属于我家吗?

A5: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地基是否属于你们,暂时无法确定,需要核实。

        而您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您垫地基占用的土地是不是宅基地,二是这块地的使用权是否归您所有。

        首先,需要明确该块土地是不是宅基地,如果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宅基地,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块宅基地。此时如果您家已经有宅基地,而且使用这块土地没有经过审批,那性质上就你就不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你家未有其他宅基地且经过审批,则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如果这块地不是宅基地,那你需要去土地管理部门查询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归属。如果您是承包人,对方的行为属于侵权,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经济损失。当然,根据农村“房随地走”的原则,您也可以要求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但需要支付对方建房费用;

        如果属于村集体,您自己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擅自改建,那该地在性质上应该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仍归村集体所有;如果他人已承包 ,您的行为属于侵权,也不能享受该土地的使用权。此时建议跟对方协商处理,或者由村委会进行协调,就算您没有承包经营权,但毕竟您出工出力垫了地基,可以让对方给予您适当的补偿。

感谢值班律师:

宋家兴(湖北武汉)

刘兆庆(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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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说法君,生活更美丽。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李羿璇

(实习法务)孙霞 苗秀培 冯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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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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