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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引入滞纳金征收程序 补缴职工养老保险需交滞纳金|滞纳金|齿轮泵型号养老保险|职工_财经

网络整理 2017-04-07 最新信息

  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记者 张衡)昨日上午,武汉市人社局召开《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办法》对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等五种情形的参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统一,并明确了补缴的起始与截止时间,及补缴的基数和比例,首次引入滞纳金征收程序。《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对参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等5种情形的参保补缴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办法》规定,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次性补贴的规定”。

  武汉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吴旭东介绍,《办法》首次明确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前从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进入企业就职或从原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从事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补缴问题,有效畅通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消除了体制内的人员向体制外流动存在待遇落差的心理障碍。

  吴旭东表示,除上述补缴情形之外,如无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他补缴行为均视同违规业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统一规范了补缴办法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7月1日。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将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的追溯期。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补缴的基数和比例,取消了新规则与老规则,统一规范了补缴办法。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统一了补缴滞纳金征收办法,强化了社会保险的法律刚性。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吴旭东介绍,过去对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没有必要的震慑手段与处罚措施,难以形成按时足额缴费的良好社会风气,反而是催生了一批长期欠费大户,沉淀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现在启动了滞纳金程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都要纳入滞纳金征收范围,有利于树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权威。

  规范统一5种情形

  参保补缴

  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工资基数调整补缴的用人单位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离职的工作人员

  其他经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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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滞纳金   养老保险   职工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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