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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男子赌气福州三中家校互动平台驾车磨车胎 涉嫌危险驾驶获刑|车胎|获刑|驾车

网络整理 2019-01-11 最新信息

  正义网武汉1月10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朱凛睿 马欣)喝醉酒后,本由亲戚开车送自己回家,一路平安无事。可到达小区停好车后,醉酒男子邱某竟坐上驾驶室,“亲身上阵”来回倒车,一路撞坏垃圾桶、棚架及旁边停放车辆。一片狼藉之后,群众报警,民警出警将邱某带至交通大队约束至酒醒。近日,由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开庭,法院判处邱某拘役3月,缓刑3月,并处罚金6千元。 

  2018年4月25日下午五点,自知醉酒的邱某请堂妹送自己回家。可谁知道,本已安全抵达的邱某却坐上驾驶座并启动了汽车。因为喝醉了,邱某意识并不清醒,不能很好地掌控车辆,反而在来回倒车过程中,接二连三地撞上了垃圾桶、不锈钢棚架以及旁边停放的车辆。动静太大引起过往行人的注意,有人赶紧报了警。没多久,警方将邱某带回派出所并移交交通大队处理。 

  因邱某不配合酒精含量呼气检测,交通大队采集其血液样本并送交武汉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检出邱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8.45mg/100ml,高于醉驾标准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事后,据邱某供述,他当时想起自己答应借车给朋友,其实心里并不愿意,但碍于情面无法拒绝,便一时头脑发热,想通过摩擦车辆的方式,将轮胎磨破,就有理由不借车了,没想到在小区里挪车,也属于“醉驾”。 

  案发后,邱某已赔偿相关人员全部损失。7月9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林晓红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邱某涉案小区是外来车辆可自由出入的公众通行场所,属于‘道路’,其在停车位来回驾驶的行为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加之其车速较快、频率较高,对该道路上行人的安全产生潜在威胁,客观上还造成了多处公私财产损坏的后果,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晓红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酒后即使在小区停车位上挪动车辆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酒后不驾车,是对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Tags:车胎   获刑   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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