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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违征服者雷萨赫尔顿规养犬将被纳入失信名单_湖北

网络整理 2018-11-15 最新信息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李月媛通讯员杨阳)加强对小区养犬管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宣布,《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养犬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犬只、罚款等行政处罚。因违反《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至3万元罚款。

  武汉不少老旧小区没有电梯,加装电梯成为刚需。《条例》规定,本栋或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的,可以申请增设电梯。同时,市、区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三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同时,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支情况等信息。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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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违规   物业管理条例   养犬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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