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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哈局公司在火车上设置吸烟区被判违反承运人义务_大明星小跟班刘诗诗财经

网络整理 2018-06-26 最新信息

  “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宣判

  中铁哈局公司被判取消列车吸烟区标识及烟具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备受关注的“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有了结果。昨日,大学生李晶(化名)因乘车遭遇二手烟起诉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哈局公司”)案件,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中铁哈局公司于判决生效30日内取消K1301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对李晶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因遭“二手烟”女大学生起诉

  去年6月,李晶搭乘中铁哈局公司运营的K1301次列车,从北京前往天津,刚上车落座就闻到了刺鼻烟味,李晶发现,虽然在火车上的安全须知里写明了“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车上却设了吸烟区,对于抽烟者,也没有工作人员进行劝阻。

  在向卫生部门、铁路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无果后,李晶继而将中铁哈局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购票款102.5元,取消有关站台及该趟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并禁止在上述区域吸烟,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等。

  在此后庭审中,被告中铁哈局公司认为,被告已经将原告按时送达目的地,没有造成身体不适的后果,不构成侵权,且被告设置吸烟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原告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在这趟火车上吸烟,违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天津市控烟条例》,“这两市的控烟条例都很明确地写到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并且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义务对吸烟者予以劝阻。但是在列车行驶在北京和天津辖区的时候,并没有工作人员对抽烟者进行劝阻。”

  中铁哈局公司被指违反承运人义务

  判决书显示,双方争议焦点为中铁哈局公司在K1301次列车设置吸烟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承运人义务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承运人的义务既包括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也包括提供与列车类别相适应的良好车内环境的义务。”该案判决书显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所默许的吸烟情形的发生必然会导致车内环境质量降低。

  中铁哈局公司张贴在列车内的安全须知明确记载“禁止在列车各部位吸烟”,表明K1301次列车是“全车禁烟“的,承运人也有义务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因此,判定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违反了承运人的义务。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同时认为,李晶乘坐列车并未出现“明显体征损害结果”,并不足以达到赔偿标准,对赔偿购票款、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30日内取消列车吸烟区标识

  针对李晶要求取消K1301次列车内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的诉求,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铁哈局公司设置吸烟区、摆放烟具的行为不仅会影响李颖的出行环境甚至身体健康,还会对以后乘该次列车的乘客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中铁哈局公司应该采取改进措施,考虑到拆除烟具的经济成本和可能对车厢本身设施造成损坏,允许中铁哈局公司采取变通的措施,如采取对烟具遮挡、封堵、张贴封条等方式。

  法院判决,中铁哈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取消该次列车的吸烟区标识及烟具,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将有助于推动普列禁烟

  该案是首次因公共场所吸烟而起诉经营者或管理者的案件,可以称之为“中国公共场所无烟诉讼第一案”。多位专家表示,该案的判决将有助于推动普通列车禁烟。

  钟兰安认为,判决非常明确地说明了列车经营者没有履行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推动普通列车禁烟具有指导意义。

  被告代理人、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卫宏向南都记者表示,铁路系统一直支持公共场所控烟,通过个案诉讼推动普通列车禁烟虽具有强制力,但并不是最好方式。目前判决还未生效,中铁哈局公司不排除上诉的可能。

  亮点

  判决书:

  旅客健康高于吸烟者权益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动车组和高铁列车已全面禁烟,也有部分铁路局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列车上实施禁烟。

  早在2011年5月,武汉铁路局就下文,各列车员在值班时,需对旅客进行提醒,禁止在列车上吸烟,其根据正是卫生部下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去年11月,济南铁路局开展普速列车禁烟宣传活动,强化旅客消防安全意识,倡导广大旅客不要在普速列车上吸烟,共同维护车厢内健康、良好的空气质量。

  中铁哈局公司认为“普通列车全面禁烟”没有考虑到吸烟者的利益,“我国有3亿多吸烟者,为旅客提供舒适的旅行环境需要对吸烟旅客进行疏导,长途列车禁烟对吸烟旅客来说是痛苦的过程。”

  对此,判决书写道,吸烟是吸烟者的自由和权利,但自由和权利不是绝对的,不是没有边界的。相对于室外公共场所,列车是相对封闭的公共空间。当权利发生冲突时,需要考虑权利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位阶,本案中,旅客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应高于吸烟者的吸烟权益。

责任编辑:李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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