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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争议僵尸赛车修改器"幸得纠正 刑事制衡攸关公民权益

网络整理 2018-08-19 本地信息
(原标题:管辖权“争议”幸得纠正,刑事制衡攸关公民权益)

一个案子的跨省“漂流”,惊动了最高检。据《新京报》报道,山东青州某公司包括实际控制人王庆军在内多人2015年7月因涉嫌挪用上亿元资金,被千里之外的湖北省武汉市警方带走。此案随后被诉到武汉当地法院,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退案,警方再次移送起诉。一起由最高检批复纠正管辖权的案件日前进入有管辖权的山东青州法检程序中,而这一波管辖权“争议”的代价,则是涉案人员长达400多天的人身自由受限。

由最高检直接批复的跨省管辖权案件,此前并不多见。梳理案件来龙去脉不难看到,过去几年的诸多程序麻烦更多是因管辖权引发的。山东企业与武汉合作方因“股权争议”,导致武汉合作方以职务侵占、诈骗向山东青州警方报案,青州警方认为该案属于经济纠纷,以“未发现所控告的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此处报案未果就转投彼处,随后便是顺利立案的武汉警方跨省抓人、批捕、提起公诉。直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发现,本案的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都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山东青州,而只能以退案处理。案件从法院退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退回公安局,当事人自此得以取保候审。

侦查机关变更罪名再提交,检察机关向最高检申请指定管辖,都还是试图按照现有流程“将错就错”地把程序走完,但最高检与退案的武汉法院观点相同:按照刑诉法的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案件的整个侦控审流程都应当在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特别是在被一方视为“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中,纠纷另一方所在地检察机关争取指定管辖的尝试得到最高检明确否定,并不属于法律设定的管辖权不明、有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就应当选择回到并尊重现有法律的程序规定,这是对法律的负责任态度。

简单的管辖权问题,却直到法院审理才得以发现并及时处理,本案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的做法以及后续最高检及时发函纠正值得肯定。无论是刑事案件的侦查还是批捕、公诉,都有基本的程序审查,却并未及时发现本案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当然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看到,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彼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重要性。本案中法院方面及时发现管辖权问题并坚持予以纠正,而非“将错就错”,本身就是对司法职守在程序中各司其职价值的可贵坚持和实践。

一桩“股权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因为管辖权问题在相隔“千里之外”的两省之间漂流逾千天,涉案公民被羁押超过400天。即便有最高检的批复予以纠正,进入正常流程的案件审理依然因“货不对板”而存在程序隐患。最高检批复拒绝武汉检方的指定管辖申请,案件随后直接由武汉检方移交到山东青州检方,而未经过两地侦查机关,问题在于本案管辖权风波缘起恰恰就因为两地侦查机关对本案的态度差异。武汉警方侦办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被青州检方直接采用,一旦需要补充侦查则面临“卷宗应该退到哪里”的问题。法律对程序有所苛求,因为只有制度逻辑的周延才能确保社会的基本秩序以及民众身陷法律困境时的合法权益。

这样一次管辖权“争议”,让司法从业者体会依法独立履职、捍卫职业公信与尊严的意义。管辖权的经年跨省“漂流”,耽搁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伸张与权益保障,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诈骗,依然需要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独立秉公审理,即便有争议也需要符合程序的途径寻求司法救济。简单的程序问题同样可能经多个程序审查环节而无法被发现并及时纠正,案件的卷宗在法律机关之间依程序流转,国家对不同部门的要求终究是一致的,那就是各司其职、彼此监督。刑事法治的精神包括对公民权益的充分保障,部门之间互相制约要有真正的程序内涵,那就必须在具体案件中体现出其制度价值与意义。

Tags:法院   管辖权   最高检   争议   法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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