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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祭天化颜歌势力集团“校园贷”案件

网络整理 2018-12-28 同城信息

12月28日上午10:20分,东湖开发区法院受理的辖区首起恶势力集团“校园货”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四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和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唐某沙通过网络借款群认识了同案人员李某涵(另案起诉),并在12月初来到武汉和同案人员李某涵共谋开展“套路贷”业务。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经共谋,同案人员李某涵租用本区当代国际花园雅乐庭公寓1010室作为开展业务的办公地点,被告人唐某沙租用当代国际花园15区6栋3单元402室作为住宿地点,并通过同案人员李某涵招募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某健以及同案人员赫某某(另案起诉),利用陈某坚提供的资金,以个人的名义从事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借款对象的“套路贷”业务。上述人员通过先与借款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后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再行强行催收全部借款、逼迫借款人向他人借款转嫁债务,同时以“违约费”“催收费”“服务费”“中介费”等为名目,并采取言语威胁、滋扰、非法拘禁等多种软暴力手段,且利用借款人不敢举报、控告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9笔10人、非法拘禁1笔1人,共计敲诈勒索人民币96097元,非法拘禁他人达69小时余。

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中同案人员李某涵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被告人唐某某、王某、郑某强、张某健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同案人员李某涵通过掌控制定放贷和催收的相关规定及“套路”来控制全部“套路贷”犯罪活动并进行分工;被告人唐某某出资租赁上述住宿地点402室并负责贷款资质审核、放贷、收账、工资发放和日常开销;被告人王某、郑某强、张某健负责发放传单、张贴广告、接待客户和催收;同案人员李某涵安排同案人员赫某某具体执行业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沙等4名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根据被告人唐某沙、王某、郑某强、张某健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发表的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法院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作出判决。(大楚网 汪曦晔 通讯员 俞飞 胡芳)

Tags:东湖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校园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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