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信息网

首页 > 同城信息 / 正文

重力怪侠怎么解锁3名“捡漏”者拿走储户遗落现金 因盗窃罪被判罚

网络整理 2018-10-25 同城信息

原标题:拿走储户遗落在ATM机内的钱,3名“捡漏”者均获刑

楚天都市报10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周晶晶 张冰峰)拿走别人落在ATM机内的钱,是拾得遗失物?占有抛弃物?还是盗窃他人财物?近日,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起类似案件的被告人均因盗窃罪获有罪判决。

去年9月的一天,市民夏某在ATM机进行存款操作时,未操作完成便匆匆离开。发现存款没有到账的夏某找银行核实,经监控发现,夏某放入机器内的9900元钱被在其身后排队的徐某拿走。后徐某因害怕,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虽然徐某主动投案,但对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还存在一定的疑问。因为徐某拿走的是遗忘在ATM机内的钱,是否属于拾得遗失物?又是否属于侵占呢?根据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并不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则是自诉案件,需由受害人自己到人民法院起诉。

焦点在于储户夏某的9900元钱是否脱离了管理和占有。检察官认为,根据ATM机运行规则,如果机器内的钱没有被操作者取走,会在短时间内自动被吞入,应属于银行占有和保管。因此,虽然钱的所有人因失误没有将钱存入卡内,但该笔钱并未脱离银行的占有和保管,因此徐某拿走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应构成盗窃罪。

无独有偶,今年1月、4月,又相继发生两起同样的案件,都是存款人操作失误,将钱落在ATM机内,后被其后操作的人拿走。经江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徐某和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张某某和周某某均构成盗窃罪,分别对三人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徐某、张某某、周某某均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操作ATM机一定要按提示进行,确保存款、取款程序全部完成并取回银行卡后,才能离开ATM机。尤其是年轻人要教会老年人使用ATM机,确保财产安全,不给“捡漏”者可趁之机。

(责编:田曼阳)

想了解最新鲜、实用、有趣的本地新闻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dachuwang】

关注【大楚网】官微,大楚君和大楚妹等你一起,读懂湖北!

Tags:3名“捡漏”者拿走储户遗落现金 因盗窃罪被判罚   现金   捡漏

搜索
网站分类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