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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身患重疾却遭保险第一财经 素比伏公司拒赔 法院:应予赔偿

网络整理 2017-07-12 同城信息

原标题:

身患重疾却遭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保险公司免赔事由未释明,应予赔偿

【案情简介】

三峡晚报讯(记者 高伊洛 通讯员 朱小华)市民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16年3月30日,张某在武汉肿瘤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腹膜后交界恶性肿瘤。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称,腹膜后交界恶性肿瘤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疾病编码为D48.301,保险公司理赔疾病编码为C项下的恶性肿瘤,故不予理赔。随后,张某诉至当阳市法院。

当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恶性肿瘤指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张某所患的腹膜后交界恶性肿瘤疾病编码为D48.301,其名称中含有“恶性肿瘤”字样,已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条件。2017年4月,当阳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金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辩称,其仅理赔编码为C项下的恶性肿瘤,所有编码为D的均不予理赔。该辩论意见集中在疾病的编码分类上,而疾病编码的分类属于专业的医学领域,原告作为普通人,投保时只能基本关注文字类提醒。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和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对于免赔的事由有义务对原告进行足以引起提示的告知和说明,但保险合同中未记载关于编码的免赔事由,故对被告免赔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法官提醒:保险合同系最大诚信合同,免赔事由是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内容,如在文字上玩花样,不仅会损失金钱,更重要的是会丧失当事人的信任。

(责编 董佳临 周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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